資料處理中
一、應備文件: 1. 原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人副本)1份。 2. 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1份(正本)。 3. 註銷申請書一式3份。二、辦理方式: 1. 至就近監理所(站 )車輛管理科(股)動保櫃台辦理註銷登記。 2. 至監理服務網登入車輛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辦理線上註銷登記
一、應備文件:
1. 原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人副本)1份。
2. 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1份(正本)。
3. 註銷申請書一式3份。
二、辦理方式:
1. 至就近監理所(站 )車輛管理科(股)動保櫃台辦理註銷登記。
2. 至監理服務網登入車輛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辦理線上註銷登記
目前大部分代檢廠於夜間及星期六上午仍提供定期檢驗服務,車主可至各監理機關網站查詢詳細資料或電洽各地監理機關。(若居住外縣市,亦可洽當地代檢廠受理這項服務)。
一、應備文件: 1. 行車執照。 2.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3. 統一發票,如僅車身顏色變更者免附。 4. 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6. 原領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二、 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本所或就近之監理所(站)車輛異動窗口辦理。三、 規費: 1. 檢驗費: 大型汽車新台幣600元。 小型汽車新台幣450元。 拖車新台幣450元。 機車新台幣200元。 2. 行車執照費: 汽車新台幣200元。 機車新台幣150元。四、 注意事項: 1.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 變更登記應先通過檢驗手續,並於1個月內辦妥登記手續,逾期1個月以上車輛仍應重新辦理檢驗。 3. 汽、機車已改(加)裝設備變更,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所訂各項文件辦理。 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1. 行車執照。
2.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3. 統一發票,如僅車身顏色變更者免附。
4. 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6. 原領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
二、 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本所或就近之監理所(站)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 規費:
1. 檢驗費:
大型汽車新台幣600元。
小型汽車新台幣450元。
拖車新台幣450元。
機車新台幣200元。
2. 行車執照費:
汽車新台幣200元。
機車新台幣150元。
四、 注意事項:
1.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 變更登記應先通過檢驗手續,並於1個月內辦妥登記手續,逾期1個月以上車輛仍應重新辦理檢驗。
3. 汽、機車已改(加)裝設備變更,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所訂各項文件辦理。
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 條規定: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 百元以上1 千8 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 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一、應備文件:1. 出賣人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2. 刊登催辦過戶車輛啟事之完整報紙1份,(另備影印催辦啟事2份)或郵局送達存證信函正本。3. 印章。二、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就近之監理所(站)汽、機車車輛異動窗口辦理。三、規費:免費 。四、注意事項: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應繳驗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2.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3. 刊登催辦過戶車輛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逾7日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4. 自用大客、貨車及營業車(含租賃車)不得辦理此項業務。
1. 出賣人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2. 刊登催辦過戶車輛啟事之完整報紙1份,(另備影印催辦啟事2份)或郵局送達存證信函正本。
3. 印章。
二、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就近之監理所(站)汽、機車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免費 。
四、注意事項:
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應繳驗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
2.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3. 刊登催辦過戶車輛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逾7日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4. 自用大客、貨車及營業車(含租賃車)不得辦理此項業務。
一、應備文件:1. 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2. 原領汽、機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3. 原領之汽、機車或各項異動登記書(停駛)。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在有效期間30日以上。二、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原受理停駛(營業車輛為車籍管轄地)之監理所(站)汽、機車車輛異動窗口辦理。三、注意事項: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應繳驗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2.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規定,辦理分期付款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可辦理車輛異動,如積欠燃料費者,請先結清。3. 已逾指定檢驗日期或停駛期間在3個月以上者;出廠10年以上之汽車或出廠5年以上之機車停駛中過戶迄未臨檢者及因機件損壞原因辦理損壞報停者,於復駛時,應先經檢驗合格,始得將牌照發還。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
1. 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2. 原領汽、機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3. 原領之汽、機車或各項異動登記書(停駛)。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在有效期間30日以上。
二、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原受理停駛(營業車輛為車籍管轄地)之監理所(站)汽、機車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2.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規定,辦理分期付款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可辦理車輛異動,如積欠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3. 已逾指定檢驗日期或停駛期間在3個月以上者;出廠10年以上之汽車或出廠5年以上之機車停駛中過戶迄未臨檢者及因機件損壞原因辦理損壞報停者,於復駛時,應先經檢驗合格,始得將牌照發還。
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
一、應備文件:1. 行車執照(拖車為拖車使用證)。2. 原領汽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大型重型機車、自用小型車免)。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4. 遊覽車應檢附投保乘客險證明文件。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另應檢附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二、檢驗規費:大型車600元、小型車450元、拖車450元、大型重機車200元,如有逾期檢驗另罰900-1800元。三、注意事項:1. 有違規第17條但指定檢驗日期未逾7個月者,且車輛牌照未註銷前,得跨區或至代檢廠繳交罰款並定期檢驗。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檢驗。3. 遊覽車投保乘客險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1. 行車執照(拖車為拖車使用證)。
2. 原領汽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大型重型機車、自用小型車免)。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4. 遊覽車應檢附投保乘客險證明文件。
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另應檢附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檢驗規費:大型車600元、小型車450元、拖車450元、大型重機車200元,如有逾期檢驗另罰900-1800元。
1. 有違規第17條但指定檢驗日期未逾7個月者,且車輛牌照未註銷前,得跨區或至代檢廠繳交罰款並定期檢驗。
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檢驗。
3. 遊覽車投保乘客險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1.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2.請增設通信地址,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首頁 › 會員登入。3.請登錄車主行動電話號碼,可收到定期檢驗簡訊通知. 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首頁 › 駕駛人 › 聯絡地址 › 多元管道收集,填寫資料。
1.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
2.請增設通信地址,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首頁 › 會員登入。
3.請登錄車主行動電話號碼,可收到定期檢驗簡訊通知. 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首頁 › 駕駛人 › 聯絡地址 › 多元管道收集,填寫資料。
1. 指定檢驗日期已登載於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之前後1 個月(共2 個月)即為檢驗期限(以小客車為例)。例如指定檢驗日期為101.3.9,則檢驗期限為101.2.9~101.4.9。若最後一日為假日,則可往後順延至下一上班日。2. 監理機關於定期檢驗指定檢驗日期前1 月寄發之明信片通知。3. 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查詢。4. 或電洽各地公路監理機關。5.請登錄車主行動電話號碼,可收到定期檢驗簡訊通知. 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首頁 › 駕駛人 › 聯絡地址 › 多元管道收集,填寫資料。
1. 指定檢驗日期已登載於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之前後1 個月(共2 個月)即為檢驗期限(以小客車為例)。例如指定檢驗日期為101.3.9,則檢驗期限為101.2.9~101.4.9。若最後一日為假日,則可往後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2. 監理機關於定期檢驗指定檢驗日期前1 月寄發之明信片通知。
3. 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查詢。
4. 或電洽各地公路監理機關。
5.請登錄車主行動電話號碼,可收到定期檢驗簡訊通知. 可上網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首頁 › 駕駛人 › 聯絡地址 › 多元管道收集,填寫資料。
出廠10年以上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所有人所有人所有人應於行車執照所載指定檢驗日期前1個月內,其他車輛所有人應於行車執照所載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