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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戶籍地址與車籍地址皆無法收取各項通知單及行政文書,可另申請增設「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可至本所網站首頁下載申請書),將該申請書填寫清楚並備妥相關證件影本,寄至各監理單位申請增設,各項通知單(如車輛定檢通知單)及行政文書將寄發至此地址。
現行檢驗期限已延至指定檢驗日期後1 個月,已無申請延期作業,若無法如期參加定檢者,請於檢驗期限內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等手續,以免逾期受罰。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及保險條款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a.被保險汽車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b.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報廢汽車若經登記,但車體並未銷毀,仍行駛者,因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應投保之汽車,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c.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公司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及保險條款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a.被保險汽車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b.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報廢汽車若經登記,但車體並未銷毀,仍行駛者,因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應投保之汽車,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c.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公司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公司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
1. 定檢合格後,檢驗人員會在行照上填具檢驗當天日期、下次定檢日期,並加蓋合格簽證章。2. 如檢驗不合格時,請於1 個月內辦理覆驗。(7 日內覆驗免再收檢驗費1 次)。3. 若無法及時辦理覆驗(如無法於期限內修護),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銷登記。4. 倘車輛已不堪使用車主亦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1. 定檢合格後,檢驗人員會在行照上填具檢驗當天日期、下次定檢日期,並加蓋合格簽證章。
2. 如檢驗不合格時,請於1 個月內辦理覆驗。(7 日內覆驗免再收檢驗費1 次)。
3. 若無法及時辦理覆驗(如無法於期限內修護),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銷登記。
4. 倘車輛已不堪使用車主亦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一、檢驗不合格者,應於1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二、凡於7日內覆驗者免收檢驗費1次,第8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
一、檢驗不合格者,應於1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二、凡於7日內覆驗者免收檢驗費1次,第8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
為加強服務車主,可利用網路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申請會員後,在「客製化服務」選項下設定「主動通知與電子報設定」點選需要之服務選項,系統會依點選項目定期發送E-mail 通知車主辦理各項事宜,也包含主動通知車輛定期檢驗喔!
不可以。因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契約不得解除,但有第21條第2項各款之情事者,可終止保險契約。
一、 應備文件:1. 行車執照。2. 原領汽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4.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另應檢驗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二、 檢驗費:450元。三、 注意事項:1.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2. 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排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及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粘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3.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檢驗。
一、 應備文件:
1. 行車執照。
2. 原領汽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4.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另應檢驗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 檢驗費:450元。
三、 注意事項:
1.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2. 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排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及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粘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
3.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檢驗。
不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先至監理站所辦理車輛報廢登記,以車輛異動申請書之日期為退費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