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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對檢舉人之保障: 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多元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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