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依平等互惠原則辦理;有我國國民身分證者毋須考量平等互惠原則》
持有外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持有該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者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時,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一、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
2. 有效之互惠國(或地區)之正式汽車駕駛執照,但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者則不 受該駕照是否為互惠國(或地區)駕照之限制。
3. 護照正本或入出境紀錄 (附註:若護照未蓋有入出境章,則須提供入出境證明)。
4. 駕照發照證明單(菲律賓籍)。
5. 泰國籍者之泰國身分證。
6. 1吋照片1張。
7. 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體格檢查合格,有效期間1年)。
8.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如海協會)。
9.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 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驗證。
10. 前款之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驗證。
二、注意事項:
1. 持有大陸地區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而未失效者,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如臺灣地區旅行證、居留證或定居證等相關證件 ,經體格檢查及筆試合格後,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其有效日 期為6年。
2. 申請換領我國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逾250C.C.)駕照者,須有大型重型機車 32小時以上訓練課程結業證明。
3. 曾取得我國駕照,因案註銷者,不得再持外國駕照申請換領我國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