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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資料來源:駕駛人管理科

新竹區監理所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說明

一、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目的

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目的

考量身體老化造成某些身體機能改變,包括反應時間的延長、整體動作速度變慢、知覺動作表現衰退、認知方面有關注意力及辦識力的改變,以及視覺方面的改變等,影響安全駕駛能力。基於關懷高齡年長者行車安全,對於其身心狀況應建立適當的檢測機制,讓高齡年長者瞭解自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駕駛車輛,其家屬亦可藉以勸導不適駕車者停止駕駛行為,爰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理制度,規劃及推動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俾利維護高齡年長者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二、換照期限及駕照效期

換照期限及駕照效期

  1. 實施日期後才屆滿75歲者(即中華民國31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駕駛人),首次換照期限為屆滿75歲前1個月至屆滿3年內,駕照效期至78歲(生日日期)為止;未換照前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者,換照期限為通知日期3個月內,駕照效期至78歲(生日日期)為止。 
  2. 實施日期前已年滿75歲(即中華民國31年6月30日(含)以前出生之駕駛人),實施日期後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者,換 照換照期限為通知日期3個月內,駕照效期為3年(生日日期)為止。 
  3. 實施日期後,年滿75歲以上之高齡駕駛人首次考領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 
  4. 以上3點辦理換發或考領之駕照,駕駛人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新照。
  5. 實施日期後才滿75歲者(即中華民國31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駕駛人),於屆滿3年至78歲仍未更換駕照或已換發駕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未換照,且繼續使用逾期駕照行車遭舉發者,須予以處罰;而於3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則免予處罰。

三、常見問答

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常見問答

四、相關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