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一、您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查詢繳納】,再輸入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是否有未結案的交通違規案件。二、如對交通違規案有疑問,得利用監理服務網留言 (網址: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意見信箱」或至本所服務信箱鍵入資料,將依所陳訴內容回覆。(請敘明車號、身分證號碼、違規單號及聯絡電話)
一、您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查詢繳納】,再輸入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是否有未結案的交通違規案件。
二、如對交通違規案有疑問,得利用監理服務網留言 (網址: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意見信箱」或至本所服務信箱鍵入資料,將依所陳訴內容回覆。(請敘明車號、身分證號碼、違規單號及聯絡電話)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違規人為原告,向原告住所、居住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自112年8月15日起因應司法院組織調整請改向所隸屬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含例假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須先行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將依據您到案申訴的日期(或申訴信件郵戳日期)裁處罰鍰金額。在您接到申訴回文時,如果仍需要繳款,我們也會另給予30日以上的繳款寬限期,依申訴當時裁處的罰鍰金額繳納結案。
一、交通違規單如逾期,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可上監理服務網查詢:https://www.mvdis.gov.tw)規定金額裁處。二、逾期罰單若未涉及吊扣銷駕牌照、道安講習或有代保管物件之案件可持單至就近郵局繳納;或至超商(7-11、萊爾富、全家、OK)操作多媒體機器,鍵入資料查詢列印出資料後至超商櫃檯繳納(每筆手續費:郵局10元、超商14元),或至就近監理單位裁決櫃檯繳納。三、未依期限繳納,且未提出申訴之違規案件,裁決單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逕行裁決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一、交通違規單如逾期,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可上監理服務網查詢:https://www.mvdis.gov.tw)規定金額裁處。
二、逾期罰單若未涉及吊扣銷駕牌照、道安講習或有代保管物件之案件可持單至就近郵局繳納;或至超商(7-11、萊爾富、全家、OK)操作多媒體機器,鍵入資料查詢列印出資料後至超商櫃檯繳納(每筆手續費:郵局10元、超商14元),或至就近監理單位裁決櫃檯繳納。
三、未依期限繳納,且未提出申訴之違規案件,裁決單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逕行裁決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民眾至本所(站)申訴未收受違規通知單,本所(站)處理程序如下:本所〈發文〉至原舉發單位(同時副知申訴人)→郵寄查詢→投遞郵局〈回文〉→本所(站)〈本案答覆回文〉→申訴人。依上揭作業繁複,須一段時日查證,若逾2個月以上請向本所(站)聯絡,請以副本文上電話分機聯絡,須敘明文號、車號或身分證號碼,以憑辦理。
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以違規行為日起算)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重覆繳納交通違規罰鍰,經查屬實,請持全部收據正本及違規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公司行號請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負責人及公司行號印章),至案件管轄機關辦理退款。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三、經本所函文退款者,應另檢附本所函文。
一、重覆繳納交通違規罰鍰,經查屬實,請持全部收據正本及違規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公司行號請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負責人及公司行號印章),至案件管轄機關辦理退款。
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三、經本所函文退款者,應另檢附本所函文。
一、申請要件:1. 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2. 受處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二、應備證件:1. 違規通知單、申請人(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2. 未滿18歲者,需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3.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三、應住意事項:1. 本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2. 申請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請申請人依照指定繳款日期按時自動繳納罰鍰,本(所)站不再另行通知,如有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或金額不足者,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3.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4. 違反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一、申請要件:
1. 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2. 受處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應備證件:
1. 違規通知單、申請人(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 未滿18歲者,需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三、應住意事項:
1. 本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
2. 申請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請申請人依照指定繳款日期按時自動繳納罰鍰,本(所)站不再另行通知,如有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或金額不足者,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3.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
4. 違反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請詳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一、請至本所網頁>下載專區>申辦表格>違規業務表單,下載「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資料申報書」,(或至監理服務網並加入會員後,至交通違規>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申辦),填寫完整並檢附以下資料。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證件如後: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違規駕駛人駕照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彩色)。4.其他佐證資料(若無免附)。三、申請人為[法人],應備證件如後:1.公司相關核准公文函或營業證明相關文件影本(例:401報表)。2.違規駕駛人駕照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彩色)。4.加蓋公司大小章之車輛租賃契約影本(非租賃車輛免附)。5.其他佐證資料(若無免附)。四、申請人若非車主本人請檢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一、請至本所網頁>下載專區>申辦表格>違規業務表單,下載「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資料申報書」,(或至監理服務網並加入會員後,至交通違規>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申辦),填寫完整並檢附以下資料。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證件如後: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違規駕駛人駕照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彩色)。
4.其他佐證資料(若無免附)。
三、申請人為[法人],應備證件如後:
1.公司相關核准公文函或營業證明相關文件影本(例:401報表)。
4.加蓋公司大小章之車輛租賃契約影本(非租賃車輛免附)。
5.其他佐證資料(若無免附)。
四、申請人若非車主本人請檢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