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一、您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查詢繳納】,再輸入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是否有未結案的交通違規案件。二、如對交通違規案有疑問,得利用監理服務網留言 (網址: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意見信箱」或至本所服務信箱鍵入資料,將依所陳訴內容回覆。(請敘明車號、身分證號碼、違規單號及聯絡電話)
一、您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查詢繳納】,再輸入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是否有未結案的交通違規案件。
二、如對交通違規案有疑問,得利用監理服務網留言 (網址: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意見信箱」或至本所服務信箱鍵入資料,將依所陳訴內容回覆。(請敘明車號、身分證號碼、違規單號及聯絡電話)
民眾若不服申訴結果,自101年9月6日起受處分人不服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之訴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將依據您到案申訴的日期(或申訴信件郵戳日期)裁處罰鍰金額。在您接到申訴回文時,如果仍需要繳款,我們也會另給予30日以上的繳款寬限期,依申訴當時裁處的罰鍰金額繳納結案。
一、交通違規單如逾期,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可上監理服務網查詢:https://www.mvdis.gov.tw)規定金額裁處。二、逾期罰單若未涉及吊扣銷駕牌照、道安講習或有代保管物件之案件可持單至就近郵局繳納;或至超商(7-11、萊爾富、全家)操作I-bon機器,鍵入資料查詢列印出資料後至超商櫃檯繳納(每筆手續費:郵局10元、超商13元),或至就近監理單位裁決櫃檯繳納。三、未依期限繳納,且未提出申訴之違規案件,裁決單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逕行裁決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一、交通違規單如逾期,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可上監理服務網查詢:https://www.mvdis.gov.tw)規定金額裁處。
二、逾期罰單若未涉及吊扣銷駕牌照、道安講習或有代保管物件之案件可持單至就近郵局繳納;或至超商(7-11、萊爾富、全家)操作I-bon機器,鍵入資料查詢列印出資料後至超商櫃檯繳納(每筆手續費:郵局10元、超商13元),或至就近監理單位裁決櫃檯繳納。
三、未依期限繳納,且未提出申訴之違規案件,裁決單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逕行裁決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民眾至本所(站)申訴未收受違規通知單,本所(站)處理程序如下:本所〈發文〉至原舉發單位(同時副知申訴人)→郵寄查詢→投遞郵局〈回文〉→本所(站)〈本案答覆回文〉→申訴人。依上揭作業繁複,須一段時日查證,若逾2個月以上請向本所(站)聯絡,請以副本文上電話分機聯絡,須敘明文號、車號或身分證號碼,以憑辦理。
請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每件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由管轄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以違規行為日起算),違規記點達6點以上者,會被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違反受記點者,將被裁處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重覆繳納交通違規罰鍰,經查屬實,請持全部收據正本及違規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公司或行號者請持商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及公司章),至原繳納罰鍰單位裁決櫃檯辦理退款。二、委託他人代辦者,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一、重覆繳納交通違規罰鍰,經查屬實,請持全部收據正本及違規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公司或行號者請持商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及公司章),至原繳納罰鍰單位裁決櫃檯辦理退款。
二、委託他人代辦者,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一、申請要件:1. 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2. 受處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二、應備證件:1. 違規通知單、申請人(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2. 未滿18歲者,需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三、應住意事項:1. 本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2. 申請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請申請人依照指定繳款日期按時自動繳納罰鍰,本(所)站不再另行通知,如有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或金額不足者,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3.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4. 違反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一、申請要件:
1. 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2. 受處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應備證件:
1. 違規通知單、申請人(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 未滿18歲者,需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三、應住意事項:
1. 本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
2. 申請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請申請人依照指定繳款日期按時自動繳納罰鍰,本(所)站不再另行通知,如有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或金額不足者,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3.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
4. 違反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無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者(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拒絕接受酒測)。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者(平交道違規)。 七、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者。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由管轄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八款由行為地公 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講習時數不同者,及第八款之行為地講習,各辦理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無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者(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拒絕接受酒測)。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者(平交道違規)。
七、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者。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由管轄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八款由行為地公 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講習時數不同者,及第八款之行為地講習,各辦理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