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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所
  • 資料來源:秘書室

本所歷史沿革

公路局自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由前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改組成立,並自民國四十一年二月十日起,成立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等5個區監理所,及基隆、羅東、花蓮、桃園、苗栗、員林、臺南、屏東、臺東等9個監理站。

原隸屬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管轄之新竹區監理所負責掌管新竹縣與新竹市之監理業務,自民國七十一年七月新竹市升格為省轄市後,因原址場地無法因應業務擴增之需求,故覓得新竹縣新埔鎮原屬青果運銷合作社之廠場土地興建辦公廳舍及考驗場及檢驗室,作為監理所新址,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本所遷移至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迄今。

原位於新竹市自由路10號之所址同時成立新竹市辦事處,專辦新竹市轄區之監理業務,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該處報奉省政府核准改制為新竹市監理站,並仍隸屬於新竹區監理所。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精省再改隸直屬交通部,嗣「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條例」奉總統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本所全銜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名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奉行政院於民國一〇七年一月十五日正式施行,機關人事制度由「資位職務分立制」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優化既有的人事與組織,提升機關整體績效,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移入本所管轄,並將稅費管理課及自用車裁罰課合併改為企劃及裁罰科。

現配合交通部組織改造,公路總局機關全銜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其組織法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施行,本所全銜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民國35年8月1日

由前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改組成立公路局


民國41年2月10日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成立,地址位於新竹市自由路10號,並設「桃園監理站」及「苗栗監理站」


民國71年7月

新竹市升格為省轄市,另覓新址規劃為監理所。


民國72年9月1日

成立「中壢監理分站」


民國82年12月1日

遷移至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新址,原址成立「新竹市辦事處」


民國86年6月17日

新竹市辦事處改制成立「新竹市監理站」


民國88年7月1日

公路局因精省改隸交通部,本所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民國91年1月30日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條例施行,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民國91年5月8日

中壢監理分站升格為「中壢監理站」


民國107年1月15日

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名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移入管轄,稅費管理課及自用車裁罰課合併改為企劃及裁罰科。


民國112年9月15日

因應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公布,交通部公路總局機關名稱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爰所屬機關之名稱亦有變動,本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