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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辦]汽車運輸業如何辦理各項變更?
    • 點擊數:586

    ※ 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資本額: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會議記錄)。

     3. 新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4.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經濟部核准函影本。

     5.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申請書。

     2. 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3. 經核准後,再持核准公文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注意事項:

     1. 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應先取得債權人同意書或辦理動產登記註銷,另涉及違規及稅費之案件,應依其規定辦理。



    ※ 變更地址: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會議記錄)。

     3.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4. 房屋租賃契約。

     5. 平面位置圖。

     6. 新公司地址主事務所照片。

     7.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經濟部核准函影本。

     8.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申請書。

     2. 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3. 經核准後,再持核准公文至公司、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注意事項:

     1. 事務所應於明顯處標明公司名稱,並應設置電話、車輛動態板或電腦及辦公桌椅等(擇期前往現場勘查)。

    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應先取得債權人同意書或辦理動產登記註銷,另涉及違規及稅費之案件,應依其規定辦理。

  • [申辦]如何辦理汽車運輸業籌設?
    • 點擊數:417

    一、應備證件: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1份(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於空白處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檢齊上述證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3. 本國法人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影本。

    4. 外國法人申辦應檢附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同意函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計程車客運業牌照仍凍結,暫不得申請。

    2. 申請籌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應備以上文件3份。

    3. 須具有充分經營財力及合於規定車輛、站場設備(如下表)

    4. 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其規定資本額及車輛設備,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5. 經核准後,應於核定期限(6個月)內籌備完竣申報立案,並得於期滿前申請延期6個月(限1次)。



    1. 公路汽車客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大客車50輛以上

    2. 市區汽車客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大客車50輛以上

    3.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

     (1) 資本額:新台幣1仟萬元以上

     (2) 車輛數:7年以內大客車30輛以上

    4. 遊覽車客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5仟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大客車30輛以上

    5. 計程車客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5佰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小客車30輛以上

    6. 小客車租賃業

     (1) 資本額:

       甲種:新台幣5仟萬元以上

       乙種:新台幣5佰萬元以上

     (2) 車輛數:

       甲種: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1百輛以上。

       乙種:全新小客車10輛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以上。

       丙種: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1輛以上。

    7. 汽車貨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2仟5佰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貨車20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8.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

     (1) 資本額:新台幣1仟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貨車8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9. 汽車貨櫃貨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3仟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曳引車15輛以上,全新半拖車30輛以上

    10. 汽車路線貨運業

     (1) 資本額:新台幣5仟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大貨車30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 [申辦]汽車運輸業如何增購新車?
    • 點擊數:302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敘明增車之種類及數量)(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 營利事業記證或經濟部核准函影本。

    3.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

    4. 遊覽車客運業增購全新車輛應檢具稅捐機關最近1年報稅證明。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申請書一份。

    2. 檢齊上述證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應結清公司所有車輛之交通違規罰鍰及稅費。

    2. 最近6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3. 資本額及停車場應足夠增車之需要。

    4. 遊覽車客運業1年增新車1次,並應檢附最近1年之營業額紀錄(平均每車每年營業額180萬元以上),按營業額核定增車比率,並扣除前1年出售之車輛數。

  • [申辦]汽車運輸業如何設置停車處所?
    • 點擊數:294

    一、應備文件(一式四份):

    1. 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申請書(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或借用者另附契約書)。

    3. 地籍圖謄本。

    4.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停車場地位於都市計畫內需檢附該證明)。

    5. 土地登記簿謄本。

    6. 停車處所位置平面關係圖。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申請書。

    2. 備齊申請文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3. 擇期現場會勘。


    三、注意事項:

    1.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最近3個月內有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向當地公所申請。

    2. 土地租約或借約之使用期限應在2年以上。

    3. 土地所在地非屬本所轄區者,應備文件1式2份。

    4. 停車場不得在下列地區內設置

     道路交岔路口、圓環、平交道10公尺內。

     消防隊、公共消防栓10公尺內。

     公路(市區)客運車站(招呼站)及加油站10公尺內。

     學校、娛樂場所、醫院、市場門前兩側30公尺內。

     停車場聯外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者。

     停車場(棚)應懸掛公司行號名稱標示牌及設置界址,地面應壓平堅實,並保持清潔,並應設置消防設備。

  • [申辦]如何辦理汽車運輸業立案?
    • 點擊數:258

    一、應備證件:

    1. 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1份(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 公司核准文件及經濟部核准函影本各1份。

    3. 股東或合夥人名冊1份。

    4. 主事務所及停車處所核准文件影本。

    5. 委託修護保養契約書及乙種以上保養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各1份。

    6. 車輛訂購證明1份與車輛清冊1式3份。

    7. 公司章程1份。

    8. 股東(或合夥人)國民身份證影本1份。


    二、辦理程序:

    1. 汽填寫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

    2. 檢齊上述證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經核准後,持公司及負責人之章及繳交規費3千元領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 應依核定期限1個月內申報開業。

  • [申辦]如何申辦個人計程車行?
    • 點擊數:218

    ◎ 應具備資格


    1. 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但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 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3. 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且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4. 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5. 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經省、市、縣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前項第一、二款(年齡滿三十歲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資)之限制。

    6.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

    7. 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情事,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者,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判決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 申請方式

    申請人請備妥應備文件,至本所運輸管理科(五樓)填寫申請表格。


    一、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2. 職業駕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3. 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二份。

    4. 二吋照片一張。

    5. 印章。

    6.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獎勵有案者之計程車駕駛人,請附相關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二、注意事項:

    1.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自購車輛,以一車為限。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證。

    2. 凡以已繳銷牌照之四門轎車,申領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牌照者,車齡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3.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營業期時申請輪替(臨時替代)駕駛


    一、輪替駕駛

    1. 條件: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2.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輪替駕駛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輪替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影本。

    (3) 輪替駕駛人屬審請人之同戶直系親屬者,應附同戶戶口名簿影本。

    (4) 雙方印章。

    3. 注意事項:經核准輪替駕駛,請持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及營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正本,加註共同駕駛簽證章。


    二、臨時替代駕駛

    1. 條件: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2.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臨時替代駕駛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臨時替代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影本。

    (3) 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致不能駕駛營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4) 雙方印章。

    3. 注意事項:經核准臨時替代駕駛,應隨車攜帶核准文以備稽 查,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 [申辦]如何辦理汽車運輸業開業?
    • 點擊數:215

    一、應備證件:

    1. 申請書(向各監理所、站洽取或上網下載)。

    2. 車輛清冊。

    3. 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開業申請書。

    2. 檢齊上述證件各一份,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應於1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 [申辦]汽車運輸業如何辦理車輛過戶?
    • 點擊數:197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敘明車輛所在地之縣市、公司名稱、車牌號碼、年份)(向各監理所、站洽取)。

    2. 營利事業記證或經濟部核准函影本。

    3.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


    二、辦理程序:

    1. 填寫申請書。

    2. 檢齊上述證件,逕送或郵寄轄管監理所、站辦理。


    三、注意事項:

    1. 新設立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1年內不得辦埋。

    2. 最近6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紀錄。

    3. 資本額及停車處所應足敷增購車輛之需要。

    4. 經核准後應於2個月內辦妥過戶手續,逾期廢止核准。

    5. 車輛如有查禁登記或設有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應塗銷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6. 售方免備文申請,持買方之核准公文及汽車過戶登記書、統一發票、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至售方轄管所站車輛管理科(股)依章辦理過戶手續。

  • [申辦]如何辦理加入計程車合作社為社員?
    • 點擊數:124

    ◎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 設籍於所轄區。

    2. 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3. 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4. 持有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5. 社員必須自備車輛,每一社員以一車為限。

    6. 領有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者,於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

    7.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申請加入不受年齡二十五歲以上之限制。


    ◎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1.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2. 已參加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社員入社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社員國民身分證影本。

    3. 社員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4. 社員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出(退)社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合作社理事會議記錄兩份。

    3. 出社社員清單。

    二、注意事項:

    1. 社員申請出社時,應將個人相關資料送交所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彙整後,由其送至本所審查後,始得辦理出社手續。

    2. 出社社員屬純社員者,所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督促該社員辦理其營業執照及車輛牌照繳回手續。

    3. 出社社員屬個人計程車行者,不須繳回營業執照及車輛牌照,僅辦理加註出社手續即可。


    ◎營業期時申請輪替駕駛條件:除具有社員應具備各項資格之配偶或同戶直系親屬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社員及輪替駕駛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輪替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影本。

    3. 輪替駕駛人屬申請人之同戶直系親屬者,應附同戶戶口名簿影本。

    4. 雙方印章。

    二、注意事項: 經核准輪替駕駛者,請持申請社員之營業執照及營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正本,加註共同駕駛簽證章。


  • [申訴]客貨運業(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公司、行號)服務品質不佳如何辦理申訴?
    • 點擊數:117

    客貨運業(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公司、行號)服務申訴管道:  民眾針對客貨運業(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公司、行號)服務品質不佳 ,可將車號、駕駛姓名、時間、路段及申訴事實經過詳實告知。 可打客貨運(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公司、行號)申訴服務專線電話如下:

            申訴電話       傳真

    新竹區監理所 (03)5891923   (03)5880475

    桃園監理站  (03)3752464

    (桃園地區計程車運輸業管理業務於104年9月1日由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接管,相關申訴案件請撥市民專線1999)

    中壢監理站  (03)4225684

    (桃園地區計程車運輸業管理業務於104年9月1日由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接管,相關申訴案件請撥市民專線1999)

    苗栗監理站  (037)323243

    或至本所「服務信箱」逕行上網申訴,內容選項「主題」部分請選擇「運輸業管理問題」以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