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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每筆10元。
可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為最後繳納期限。
此時只要保留收據,並於繳款後十五日內向該應到案處所申訴,如經查明屬實,即得退回溢繳之罰鍰。
使用信用卡每筆不逾20元,使用金融卡每筆不逾15元。
為保障違規人繳納罰鍰金額權益,請打電話陳述提供相關資料或親至應到案處所違規裁決櫃檯登記備案,俾便日後裁罰之依據。
「一次裁罰」就是簡化交通違規裁決、吊扣(銷)、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處理程序之簡稱。
每輛車行照上均記載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一般車輛車主應注意前揭日期前後1個月內定期前往檢驗(如為「超過十年以上營業大客車」,則應在定檢日期前一個月內辦理檢驗。),隨時維持所有車輛於安全狀況,驗車通知單係服務性質,並非收到通知才能去驗車;車輛如逾應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未檢驗,將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註銷車輛牌照。
當汽、機車及駕駛人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果車主或是駕駛人不在應到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就於三個月內依標準表逕行裁決。如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罰鍰不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註明各時程於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以上就是「一次裁罰」的內容。
本所(站)接獲此類案件陳訴,承辦人員會將民眾違規單資料、連絡電話等錄案後向原舉發機關連絡查詢,找出延誤原因,請其儘速移送至本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