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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資料來源:車輛管理科

車輛檢驗程序簡介:監理單位均有引導驗車服務,無須委託代辦業者驗車

辦理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請將車輛駛至本所(站)檢驗室,經檢驗登記窗口查驗各項應備證件符合及繳費,取得電腦列印收據之後,受檢車輛則依序駛入檢驗線車道第1段處,經由本所(站)服務人員取得車輛之行駛里程數,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逐一鍵入檢驗電腦系統後,再依服務人員引導執行各項電腦儀器之檢驗測試,駕駛人則藉由各段檢驗電腦螢幕顯示或其指示操作,即可得知各項檢驗儀器測試數據,顯示電腦檢驗結果為合格或為不合格之判定資訊,最後列印輸出電腦檢驗紀錄表,藉此呈現檢驗作業流程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登檢應備證件
  • 行車執照。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日期30日以上)。 
  • 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 
  • 車輛相關證明(如新領牌照檢驗、變更檢驗、運輸業、大自客貨申領或特種車申領者檢附)。 
車輛登記檢驗處

檢驗費

  • 大型車600元。 
  • 小型車450元(10年以上自用小客車當年度第二次檢驗費300元)。 
  • 拖 車450元。 
  • 機 車200元。 
  • 臨時檢驗者免費。 
  • 逾指定檢驗日期罰鍰900~1800元。 

各段檢驗項目說明:

第1段:
  • 一、檢驗項目:
    1. 軸重地磅量測。
    2. 汽油車廢氣及柴油車排煙測試。
  • 二、操作方法 : 
    1. 車輛前後軸分別暫停於地磅上經電腦取值。
    2. 廢氣分析試管插入汽油車排氣管內約20公分,引擎怠速運轉取CO、HC值。
    3. 排煙試管固定柴油車排氣管末端,再把取值開關踏板放置於加速踏板,依電腦螢幕指示加油3次取排煙污染度平均值。
  • 三、合格標準:
    汽油車廢氣合格標準:
    1. 81年8月1日~87年12月31日新車CO≦1.0%HC≦200PPM,定檢重領CO≦1.2%HC≦220PPM。
    2. 88年1月1日起新車CO≦0.5%HC≦100PPM,定檢重領CO≦1.2%HC≦220PPM。
    3. 柴油車排煙污染度合格標準:
    1. 88年7月1日~95年12月31日35%以下。
    2. 96年1月1日起新車25%以下,使用中車輛30%以下。
    3. 101年1月1日起新車15%以下,使用中車輛20%以下。
軸重地磅廢氣照片
第2段:
  • 一、檢驗項目:
    1. 前輪定位(側滑)測試。
    2. 煞車效能及平衡度測試。
  • 二、操作方法:
    1. 車輛低於5公里/小時之速度,前輪通過側滑測試器取得側滑度數值。
    2. 前後輪分別駛入煞車測試器滾筒上方,依電腦螢幕指示做踩煞車踏板及拉緊手煞車動作,取得煞車總效能數值及各軸左右輪之煞車力平衡度數據。
  • 三、合格標準:
    1. 前輪定位測試器合格標準:側滑度不超過每公里正或負5.0公尺。
    2. 煞車測試器合格標準:
    3. 腳煞車:總效能:大、小型車應逾車重50%以上。平衡度:每軸左、右兩輪之煞車力,兩者相差30%以下。手煞車效能:應逾車重16%以上。
定位檢驗照片
第3段: 
  •  一、檢驗項目:
    1. 目視一般檢驗。
    2. 尺度重量檢驗。
  • 二、操作方法:
    1. 依列印儀器檢驗結果記錄表,進行目視一般檢驗(車身、底盤、引擎號碼、燈光及各項外觀等檢驗。
    2. 檢驗員檢查各項燈光,及打開引擎蓋查驗引擎及車身號碼,並分別依各類車種之檢驗項目、標準及尺度、重量檢驗。
  • 三、合格標準:
    1. 引擎或車身(架)號碼、號牌、車輛尺度、車身式樣、顏色、標誌、照後鏡、安全門、車窗、座位、安全帶、滅火器、故障標誌、輪胎、避震器、消音器、排氣管、防止捲入裝置及各項燈光,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2. 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 條規定;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同規則第39條之1規定;機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則依同規則第39條之2規定。
    3. 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
目視一般檢驗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