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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資料來源:駕駛人管理科

道路考照(路考)制度 一、基本科目:

  • 考驗項目1.交叉路口(紅燈及行人穿越道) 次數:2次以上
  • 考驗項目2.變換車道 次數:1次以上
  • 考驗項目3.右轉、左轉或迴轉 次數:各1次以上
  • 考驗項目4.臨時路邊停車 次數:1次以上
  • 考驗項目5.行駛速度每小時40公里以上 次數:1次以上

 二、小型車駕駛人道路駕駛考驗評分標準及成績紀錄表.pdf注意事項一、一般事項

  • 參加筆(路)試者,應檢附體檢合格之駕照登記書及國民身分證(或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證明文件)外,需再檢附2年所拍攝1吋半身相片1張(應與駕照登記書之相片相同)。
  • 汽車用體檢表一年內有效,體檢表逾期欲報考者應重新辦理體檢。
  • 筆試、場考成績保留期限皆為1年。
  • 個別報考:學習駕照滿3個月以上者。
  • 團體報考:經立案駕駛訓練機構滿五週以上結業。
  • 已參加筆(路)試不及格者,7日後個別或團體 (併下梯次團考或憑結業證書參加個別報考)再行報考筆(路)試。
  • 路考評分方式採「場考」與「道考」分別計分,及格分數皆為70分。

 二、考驗前事項

  • 應考人於考驗當日禁止於指定道路考驗路線練習、考驗前應將汽車在指定地區停放,準備道路考驗。
  • 應考人必須隨身攜帶身分證、報名書表、學習駕駛執照及其他有關證件以備查驗,並於指定時間內到場應考。
  • 在候考時間內應遵守考場秩序,並應依規定於候考處待考,勿在考驗路線逗留、影響及干擾。
  • 路考規則及評分標準、考驗路線,如有疑問應於考前說明時即提出。

 三、考驗時事項 

  • 按照編號點名及核對身分證明、相片,依順序上車考驗。
  • 參加考驗時須聽從考驗員指揮,並須尊重其職權。
  • 應考人扣分累計超過30分不及格時,應停止考驗並下車(坐於後座),由考驗員將考驗車駛回原起考點。
  • 對考驗員有侮辱或行賄等不法情事,依法究辦。
  • 如利用他人在旁以手勢或語言協助考驗,取消考驗成績。
  • 如損壞考驗車或考驗設備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不得穿著如赤足、赤膊、穿木屐。禁止抽菸、嚼檳榔或飲酒,使用毒品、麻醉劑或興奮劑。
  • 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