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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覺障礙者申請手語翻譯資訊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筆試得以口試代替,聽覺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有需要之民眾可先洽詢下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