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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資料來源:駕駛人管理科

考驗科目 一、 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說明扣分標準
1. 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32
2. 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應考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4
3.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32
4. 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氣壓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作用(應考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4
5. 起駛前未依規定放置並檢查行車紀錄卡放置時間是否正確。16
6. 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16
7. 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16
8. 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32
9.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後方近距離有車輛、行人通過,不暫停讓優先通行爭先起駛。32

二、倒車入庫

倒車入庫圖片

1. 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須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16
2. 熄火(連續扣分)。8

三、平行路邊停車

路邊停車圖片

1. 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16
2. 熄火(連續扣分)。8

四、曲線進退

曲線進退圖片

1. 前進時車輪壓管線。32
2. 倒車時車輪壓管線(扣分累計未超過30分者准再考1次,再考仍應由倒車起點開始)。16
3. 中途熄火或停車(熄火為連續扣分,停車扣分以2次為限)。8

五、曲巷調頭

曲巷調頭圖片

1. 車輪壓管線(只扣1次,不得重複扣分,限倒車1次)。16
2. 熄火(連續扣分)。8

六、鐵路平交道(含捷運)

鐵路平交道圖片

1. 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32
2. 在平交道上停車,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熄火(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32
3. 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32
4. 行近鐵路平交道未減速慢行(應放鬆油門、輕踩煞車減速;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連續扣分)。16
5.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32

七、交岔路口

交岔路口圖片

1. 闖紅燈。32
2. 紅燈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或前懸超越機車停等區。32
3.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32

八、上下坡道

上下坡道圖片

1. 車輪壓管線。16
2. 上坡倒退15公分以上(連續扣分)。16
3. 在坡道上熄火(連續扣分)。16
4. 不在限定範圍內停車。16
5. 下坡放空檔行駛或將引擎熄火。32

九、狹橋 

狹橋圖片

車輪壓管線。32

十、行人穿越道線

班馬線圖片

1. 不減速慢行或不停車讓行人優先穿越。32
2. 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32
3.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32

十一、環場道路行駛 

1. 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32
2. 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並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二、三適用)。32
3. 變換車道、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或未察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四、五適用)。32
4. 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16
5. 未按規定行駛致車輪壓虛線(包含黃、白虛線)(連續扣分)。16
6. 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或擦撞車輛、安全島、損壞設施。32
7. 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未按規定變換車道。32
8. 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32
9. 超速或危險駕駛(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32
10. 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連續扣分)。16
11. 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16
12. 單手握方向盤(換檔及指差確認除外)(連續扣分)。16
13. 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8
14. 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8
15. 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一科目。32
16. 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16
17. 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未依規定將行車紀錄卡取下保存。16
18. 未依規定執行指差確認動作(暫停時前懸不得在行人穿越道線,且應考人手指向左右二側照後鏡及視野輔助系統,應考人應口誦『左方、右方、前方、視野輔助安全』,擺頭與口誦方向一致),視線確認後再通行(考驗科目項目一-9、六-5、七-3、十-3、十一-2、十一-3適用)。32

十二、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說明扣分標準
1. 起步動作不當。2
2. 油門控制不當。2
3. 離合器操作不當。2
4. 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2
5. 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2
6. 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