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制度說明 汽車主要駕駛人登錄制度目的
目前汽車所有人與實際駕駛人可能因為投保相關保險費用、財產使用管理或公司、法人或租賃車等相關因素致有可能為不同人,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通行費及第56條停車費如有欠費時,現行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通知汽車駕駛人補繳,惟因未能得知實際汽車駕駛人,故實務上係先以汽車所有人為對象通知,汽車所有人收致後需再轉知實際駕駛人進行繳費,為將相關涉及駕駛行為之資訊得直接 送予車輛實際駕駛人,於107年12月25日 完成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16條及第 23條汽車駕駛人登錄規定,使汽車所有人可以有多一種選擇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落實車輛駕駛人登錄制度。
實施日期
108年4月1日實施。
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