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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歸責做得好,省時省事免煩惱

  • 資料來源:新竹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 聯絡人:林靜茹
  • 聯絡資訊:03-5892051
  • 公告期限:113-09-28 15:49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13-02-29 15:49
公告單位新竹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內容

交通違規記點新制自112630日起上路已將滿8個月,依新制規定,駕駛人(自然人)違規「記點」於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吊扣駕照2次,如再記點則吊銷駕照。如無法記點者,即改以車輛為處分對象予以「記次」;而一年內如記次達3次者,將吊扣車牌2個月。此外,如係法人租用車輛而未辦理歸責自然人者,將處分罰鍰加重為23倍。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即會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則處分該被通知人。辦理歸責申請時需檢附車主身分證、印章(法人車請檢附最近一期401報表、經濟部函或商業登記證、大小印信)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身分證、印章(委託人請另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辦理,另車主可向車籍地監理所()申請登記「主要駕駛人」,以節省辦理歸責程序。

「主要駕駛人」申登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或透過線上申請(需成為會員),車主可至監理服務網/汽機車/車輛與檢驗/車輛主要駕駛人設定及查詢(網址https://www.mvdis.gov.tw)項下辦理即可。另提醒車輛所有人,因應法規修正及各舉發單位系統程式仍持續進行配套修改中,當收到違規通知單時,表示該案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仍應辦理歸責駕駛人程序,以維自身權益。

新竹區監理所呼籲,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個人與全體用路人行車安全,也能避免因違規致使個人駕照或牌照遭吊扣,造成後續交通上之不便,共同創造友善、安全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