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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體格檢查及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法提供未患失智症之證明文件),無法取得職業駕駛執照,亦不可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6條規定:「考驗用車除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及普 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應考外,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二、普通小型考驗車軸距:2.3公尺≦軸距≦2.6公尺(參考值),如果您自備車輛軸距大於2.6公尺,仍可用以參加考驗,但是通過考驗難度會較高。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6條規定:「考驗用車除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及普 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應考外,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
二、普通小型考驗車軸距:2.3公尺≦軸距≦2.6公尺(參考值),如果您自備車輛軸距大於2.6公尺,仍可用以參加考驗,但是通過考驗難度會較高。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八、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九、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由管轄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九款由行為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講習時數不同者,及第九款之行為地講習,各辦理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八、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由管轄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九款由行為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講習時數不同者,及第九款之行為地講習,各辦理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就目前報考資格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第1項規定: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年齡應具有下列資格:1. 考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18歲, 最高年齡不受限制。2.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3. 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者,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
就目前報考資格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第1項規定: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年齡應具有下列資格:
1. 考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18歲, 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2. 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3. 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者,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1項規定,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照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及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550CC以下大型重型機車須受訓滿32小時【學科4小時、術科28小時】、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須受訓滿43小時【學科15小時、術科28小時】)
職業駕照逾期審驗在1個月內,仍可辦理審驗;逾期審驗1年以內者,將處罰鍰新臺幣300-600元 (逾應到案日30日以內罰400元;逾應到案日31-60日罰500元;逾應到案日超過60日罰600元);逾期審驗超過1年以上者,註銷職業駕照,但可換發普通駕照,被註銷之職業駕 照未換領普通駕照前不得駕車。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除下列第2項以外之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至75歲。自106年7月1日起,只要是民國31年7月1日以後出生民眾,於75歲起每三年需定期做高齡認知測驗並換照,31年6月30日前出生民眾如有記點違規,亦同。二、職業駕駛人、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維持定期換照規定,其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申請換發,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即不得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除下列第2項以外之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至75歲。自106年7月1日起,只要是民國31年7月1日以後出生民眾,於75歲起每三年需定期做高齡認知測驗並換照,31年6月30日前出生民眾如有記點違規,亦同。
二、職業駕駛人、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維持定期換照規定,其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申請換發,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即不得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1 條規定:年滿60歲仍須繼續執業之職業駕駛,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公立醫院、衛生所或本所委託之代辦所辦妥體格檢查1次。體檢時須做胸部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血壓量測及體能測驗等項目。 依監理所站駕駛人窗口作業手冊規定:一、應備文件:1. 國民身分證。2. 原領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3. 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合格書一份(60歲以上者應使用有胸部X光檢查、心 電圖檢查、血壓量測及體能測驗等項目之指定體檢表)。4. 本人最近二年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二、規費:新台幣200元。三、注意事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規定:1. 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64-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1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背面,每年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限,最高至年滿65歲。2. 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得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有效期間1年至年滿68歲止。四、注意事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之1 條規定:逾六十八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或於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七十歲止;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1 條規定:
年滿60歲仍須繼續執業之職業駕駛,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公立醫院、衛生所或本所委託之代辦所辦妥體格檢查1次。體檢時須做胸部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血壓量測及體能測驗等項目。 依監理所站駕駛人窗口作業手冊規定:
一、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
2. 原領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3. 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合格書一份(60歲以上者應使用有胸部X光檢查、心 電圖檢查、血壓量測及體能測驗等項目之指定體檢表)。
4. 本人最近二年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二、規費:新台幣200元。
三、注意事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規定:
1. 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64-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1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背面,每年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限,最高至年滿65歲。
2. 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得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有效期間1年至年滿68歲止。
四、注意事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之1 條規定:
逾六十八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或於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七十歲止;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可以,未滿18歲之無照駕駛人實施道安講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其中1人陪同講習即可。〈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參加〉。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3項規定: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之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一、應備文件:1. 國民身分證正本。2. 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正本3. 持「中華民國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役(伍)換照證明。4. 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1吋光面紙照片1張。5.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或「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須體格檢查合格)。二、辦理程序:1. 填製「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或「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2. 請先至公立醫院、衛生所或本所委託代辦體檢醫院或診所辦妥體格檢查。3. 連同應備文件至全國監理所(站)之駕駛人管理科(股)抽取號碼單等 候叫號辦理。三、規費:新台幣200元。四、注意事項:1. 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役(伍)換照證明,須在發照日起1年內辦理。2. 服役前領有小型車普通(職業)駕駛執照者,於服役期滿後,軍中發給大貨車以上普通(職業)駕駛執照換照證明,換領時,須繳回原領有之小型車普通(職業)駕駛執照,逕行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普通(職業)駕駛執照。3. 若地址有異動者,以最新戶籍地為總歸戶地址,故請攜帶汽機車駕駛執照正本。(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者,一經查獲將依處罰條例第25條論處並責令變更)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條第3項規定: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之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
1. 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3. 持「中華民國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役(伍)換照證明。
4. 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1吋光面紙照片1張。
5.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或「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須體格檢查合格)。
二、辦理程序:
1. 填製「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或「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
2. 請先至公立醫院、衛生所或本所委託代辦體檢醫院或診所辦妥體格檢查。
3. 連同應備文件至全國監理所(站)之駕駛人管理科(股)抽取號碼單等 候叫號辦理。
三、規費:新台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 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役(伍)換照證明,須在發照日起1年內辦理。
2. 服役前領有小型車普通(職業)駕駛執照者,於服役期滿後,軍中發給大貨車以上普通(職業)駕駛執照換照證明,換領時,須繳回原領有之小型車普通(職業)駕駛執照,逕行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普通(職業)駕駛執照。
3. 若地址有異動者,以最新戶籍地為總歸戶地址,故請攜帶汽機車駕駛執照正本。(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者,一經查獲將依處罰條例第25條論處並責令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