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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視覺機能障礙者,其優眼視力裸視達0.6以上或矯正後達0.8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150度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者。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者。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者。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六、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七、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15分斤者。
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者。
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者。
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者。
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六、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七、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15分斤者。
配合重型機車之重新分級,及考量現行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人之權益,增訂 於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換發為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另考量大型重型機車開放領牌後,其駕駛考驗員與駕駛教練培訓及交通勤務 警察任務所需,明訂如曾接受交通部公路局或警察機關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訓練課程,並 經其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應於駕駛執 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換發為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二、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曾參加交通部 公路局或警察機關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其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三、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已登記為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重型 機車所有人且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配合重型機車之重新分級,及考量現行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人之權益,增訂 於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換發為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另考量大型重型機車開放領牌後,其駕駛考驗員與駕駛教練培訓及交通勤務 警察任務所需,明訂如曾接受交通部公路局或警察機關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訓練課程,並 經其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一、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應於駕駛執 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換發為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二、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曾參加交通部 公路局或警察機關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其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三、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前已登記為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重型 機車所有人且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道安講習通知單遺失,無需申請補發,被通知人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IC健保卡、學生證、貼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證件正本,依排定之時間、地點前往報到參訓。
一、若您無法於排定之講習日期前後1個月內參加,可依下列正當理由辦理延訓:1. 延訓原因:病假 應備文件:有效期1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2. 延訓原因:服役 應備文件: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兵役證明。3. 延訓原因:服刑 應備文件:在監證明書或拘提通知單正本或影本 。4. 延訓原因:出國 應備文件:機票影本或護照影本(需含基本資料及蓋有出入境戳章之頁面)或出入境證明 。5. 延訓原因:其他 應備文件:申請原因有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手續 1. 通信郵寄(本所及轄站請郵寄至講習報到地點申請)。 2. 現場辦理 備註:文件中請註明聯絡電話。
一、若您無法於排定之講習日期前後1個月內參加,可依下列正當理由辦理延訓:
1. 延訓原因:病假 應備文件:有效期1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
2. 延訓原因:服役 應備文件: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兵役證明。
3. 延訓原因:服刑 應備文件:在監證明書或拘提通知單正本或影本 。
4. 延訓原因:出國 應備文件:機票影本或護照影本(需含基本資料及蓋有出入境戳章之頁面)或出入境證明 。
5. 延訓原因:其他 應備文件:申請原因有關證明文件 。
二、辦理手續
1. 通信郵寄(本所及轄站請郵寄至講習報到地點申請)。
2. 現場辦理 備註:文件中請註明聯絡電話。
聽依現行「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聽覺機能障礙者,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依據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鑑定小組鑑定會議紀錄,於駕照持照條件欄位註記。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規定駕照有效期間:1.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免定期申請換發;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2.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1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3.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應每滿6年換發。4.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5.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除前項免再依規定申請換發之情形外,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規定駕照有效期間:
1.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免定期申請換發;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2.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1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
3.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應每滿6年換發。
4.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
5.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除前項免再依規定申請換發之情形外,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講習時數不同者,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講習時數相同者,才可以代訓。可向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洽詢申請代訓,惟應於原排定講習日起1個月內參加講習。
因生病住院逾期審驗,可持出院證明,在出院後6個月內持審驗應備文件至監理單位補辦,若6個月內沒有辦理,則無法補辦。